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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83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38號原 告 朱麗華

朱麗真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敏雄律師被 告 朱家寶訴 訟 代 理 人 潘兆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之父朱萬益於民國七十六年九月十一日死亡,有配偶朱蘇梅、原告二人、長子朱家生、被告共五名繼承人。朱萬益生前出資南興醫療儀器有限公司(下稱南興醫療儀器公司)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朱萬益死亡後是筆出資額登記至朱蘇梅名下,並於七十七年六月六日、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兩度因現金增資增為一百萬元、二百五十萬元;嗣南興醫療儀器公司將出資額轉投資天慶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慶醫療儀器公司),原登記朱蘇梅之二百五十萬元出資額轉為天慶醫療儀器公司三十萬三千股,因朱蘇梅認年事已高且不諳公司事務,而將該等股份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是該等股份實際應為朱萬益之遺產及所生孳息,應由五名繼承人共有,每人各分得六萬零六百股。詎被告自一0八年二月起計有數筆該等股份所生高階主管獎勵金、現金股利、清償股東往來共三百八十萬九千一百九十一元未按共有比例分配,原告爰以起訴狀為終止借名委任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五百三十九條、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請求被告移轉天慶醫療儀器公司股份各六萬零六百股予原告二人,並給付原告二人各七十六萬一千八百三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三、經查:被告之住所於七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即自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二樓遷移至新北市○○區○○○○○號,迄今已逾三十年,有戶籍謄本可稽(見卷第一九三頁),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首揭法條,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裁判日期: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