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移動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信宇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鴻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08年度北補字第240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7003元確定。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8萬7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