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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移動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信宇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鴻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依本院補繳上訴費裁定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案由:車輛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