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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8號聲 請 人 林慧美

許富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林訪櫻、卓明宗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甚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對相對人提起訴訟請求代位卓明仁分割被繼承人卓康森所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遺產)。系爭遺產1、2層建物單價應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50元,第3層建物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150元,頂層鐵皮屋單價每平方公尺850元,且1至3層面積為77平方公尺,第4層頂層面積為80平方公尺,故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市價僅為9萬2591元,而卓明仁之應繼分為3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萬0863元,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伊繳納裁判費1萬4068元顯有溢繳,爰聲請退還裁判費1萬3068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代位卓明仁起訴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因未繳裁判費,依本院108年12月16日度108年度北補字第1264號裁定所載(見補字卷第153頁),本院臺北簡易庭法官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2605號執行卷(下稱執行卷),查得系爭遺產每層樓面積均為79.03平方公尺,總面積共316.12平方公尺,而其建材,依聲請人提出照片為鋼筋混凝土材質,且系爭遺產自75年8月19日課稅主檔異動,故聲請人雖未陳報系爭遺產何時興建,但可推知至起訴之108年5月30日時止至少已存在32年9月。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93萬2197元【計算式:建物單價每平方公尺2萬4450元×[1-(年折舊率

1.5%×經歷年數32.75年)]×79.0平方公尺×4層=393萬2197元】,又卓明仁之應繼分為3分之1,因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1萬132元【計算式:393萬2197元×1/3,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1萬4068元,經核並無違誤,聲請人復未對該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服提出抗告,且已依該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證(見補字卷第6頁),是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有誤,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裁判日期:202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