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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9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985號上 訴 人 恩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健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來西亞商大昌華嘉思謀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6,922元(即本訴上訴部分為82萬2,172元,反訴上訴部分為119萬4,750元,二者合計為201萬6,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2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