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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11號原 告 姚士龍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複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被 告 永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陳崑榮居台南市○○路0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任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25條、第3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永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永福公司),前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陳報該公司業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且選任陳崑榮為清算人,經臺南地院函覆准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南地院100年度司司字第88號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應堪認屬實。嗣陳崑榮雖於民國105年3月1日具狀向臺南地院陳報其已辭任清算人,經臺南地院函命其應陳報股東會同意其辭任及選任新清算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惟陳崑榮並未依法陳報,足認被告永福公司現仍清算中,且仍由陳崑榮擔任清算人之事實,應可認定,則參諸上揭公司法規定,本件被告永福公司尚未清算完結,其法人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且係由陳崑榮為其負責人,先予敘明。

二、被告永福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原告所有,伊曾與被告永福公司有商業貿易上往來,經被告要求,提供系爭不動產為擔保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系爭抵押權) 。惟伊與被告間並無實際借貸行為,亦無商業糾紛,因兩造已無商業往來,且被告永福公司亦已於100 年間為解散登記。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應予塗銷。

二、被告永福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系

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第31頁至第4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南地院10

0 年度司司字第88號卷宗查核無訛,核與其所述相符;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永福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之結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雖未屆滿,然若其擔保之債權所由生之契約已合法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且無既存之債權,而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其原擔保之存續期間內所可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有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105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既未積欠被告永福公司債務,且被告永福公司已於100年5

月間起進行清算程序,兩造間將來應可確定不會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永福公司應就系爭抵押權登記辦理塗銷,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所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永福公司就系爭抵押權登記辦理塗銷,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附表:

編號 系爭不動產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一、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二、所有權人:姚士龍 三、權利範圍:全部 一、登記日期:92年7 月11日( 大安字第204380號) 二、設定不動產: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三、權利種類:抵押權 四、權利人:永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五、擔保債權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200萬元 六、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契約約定 2 一、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二、所有權人:姚士龍 三、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9404 3 一、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二、所有權人:姚士龍 三、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9404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