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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鄧永平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廖孟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萬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溫祖明法 官 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裁判日期: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