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371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顏序恩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黃秀君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