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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46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546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李天生

李慶雄被 告 陳少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消費借貸部分,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Yoube金申請書第18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3頁)可憑。而本院既就原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訟有管轄權,揆諸上揭規定,本院就原告並基於信用卡、代償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而對被告合併提起之訴,亦應得一併審理而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3月4日間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繳納每期應還之金額,借款利息按年息20%固定計付,如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再付自應還本日、付息日或應付還款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延滯利息;另按銀行法第47之1條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之延滯利息,改按年息15%計算,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餘新臺幣(下同)49萬9633元及主文第1項所示利息未按期給付,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所有欠款。又,被告於93年3月23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94年8月24日止累計消費款本金7萬8805元未清償。另,被告於93年11月9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核發額度為15萬元,貸款利率按年息14.9%計算,被告並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款,截至94年9月5日止,累計12萬4920元未為給付,依易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為此,爰依現金卡、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予備金申請書、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發卡授權系統、易貸金貸款約定書、帳務值查詢、信用卡及易貸金沖償明細等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現金卡、易貸金及信用卡簽帳消費而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第2項、第3項所示之金額未還,揆依上揭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現金卡契約、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3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裁判日期: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