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55號原 告 劉芳妤被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訴訟代理人 吳佳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至107年間,未經查證即播放刊登所屬記者製作如附表所示之新聞報導(下合稱系爭報導),傳述伊在求職過程中「遲到」、「摳腳洗菜」、「重摔餐盤」、「怕燙」、「送餐態度惡劣」等與事實不符之工作情形,指稱伊工作態度不佳,並不實報導伊利用雇主未依法投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當伊遭開除後再申請調解索償,2年共132案,得手新臺幣(下同)15萬元,甚且指摘伊為「早餐店殺手」、「餐飲店殺手」、「求職蟑螂」,毀壞伊之名譽,造成伊身心受創、無法找尋工作維生,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伊慰撫金並加計利息,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1000元,並自106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報導中僅提及「劉姓女子」而未揭示原告姓名,且報導中原告之臉部亦予以馬賽克霧化處理,不足以辨識原告之身分,不足影響原告之名譽。況系爭報導係因原告近年來在新北市及臺北市多家早餐店或餐廳工作離職後產生糾紛,伊記者在蘋果日報報導後,與新北市勞動局科長查證、採訪相關店家並依據相關法院判決內容做出系爭報導,系爭報導之內容已經合理查證,並與事實相符,亦未逾合理評論之範疇,伊記者並無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名譽等語為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
三、查被告之記者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發表系爭報導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前揭報導影本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09-141頁),堪信為真。而原告主張系爭報導,不法侵害其名譽權,被告應賠償其慰撫金15萬元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惟侵權行為之成立,須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具有不法性。又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乃實現民主價值重要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以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民眾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俾維持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是雖仍須兼顧個人名譽權之保護,然新聞媒體工作者就有關涉及公共利益事務之報導,倘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99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觀諸系爭報導確實有原告工作態度不佳,遭解僱後以雇主未投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等理由大量申請調解,被告抗辯系爭報導係因蘋果日報報導後,認為事涉公益,除依據蘋果日報之報導內容外,尚有指派記者實地採訪店家,並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科長查證,並查詢相關判決後,其記者始作出系爭報導,並提出蘋果日報報導、相關判決為證(見本院卷第85-103頁、第237-239頁、第249-275頁),查:
1、系爭報導已有載明:「…早餐店老闆指著對方寄來的聲明,
要求解僱後依比例賠償10萬多塊錢,但話卻越說越無奈,這間位在永和的早餐店,只是百家餐飲業受害的其中之一…只是勞工局也強調雇主還是得依法,幫員工申請勞保就業保險…」(見本院卷第139-141頁)、「…早餐店老闆陳先生接受《東森新聞》訪問時,指著對方寄來的聲明,要求解雇後依比例賠償10餘萬元,並無奈說出對方脫序的行徑,送餐盤的時候會…」(見本院卷第115頁),已載明系爭報導之內容係經過受訪相關店家並詢問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所做成,且被告抗辯系爭報導已經記者實地查訪並詢問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乙節,原告未予爭執,自堪採信。
2、又被告抗辯其記者為系爭報導前亦有查詢相關法院判決,並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簡字第62號(下稱第62號判決)、新北地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8號(下稱第28號判決)、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下稱第15號判決)、本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33號判決(下稱第33號判決)為證(見本院卷第95-103頁、第249-277頁,下合稱系爭判決),查第62號判決確有載明:「本件原告(即原告劉芳妤)…工作期間工作態度不佳,在送餐、收餐時行為離譜,遭到熟客向店家投訴…據證人即顧客高金花到庭具結證述甚明…除本件訴訟之外,原告於數年之間,至數十家小型營業場所,如早餐店、小吃店、麵店、餐飲店等,應徵工作,並在短期上班遭解僱後,隨即對僱主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並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32筆)、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13筆)調取相關紀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51頁),第28號判決亦載明:「…上訴人(即原告)於任職期間,因工作方式不符規定(端豆漿只用一隻手,容易燙傷)、工作速度比較慢、說話方式也不理想、答應改善工作方法也未改善,與同事相處不睦,也無法與其他同事配合,屢經被上訴人溝通仍無效果…」(見本院卷第99頁),第33號判決復載明:「…又上訴人(即原告)所為舉動有造成熱壓機設備重摔損壞之虞,進而可能衍生支出維修人力或費用,確實影響被上訴人營業活動及營收,且上訴人以腳移動食材之舉止亦會讓客人觀感不佳及對早餐店販售食材有衛生之疑慮…是上訴人於早餐店之工作表現,洵欠缺一般人對該職位合理之期待水準,屢犯錯誤經勸導亦無法改善…」(見本院卷第271頁),可知被告記者所查詢之上揭判決內容,確實記載原告求職後有工作態度不佳,且經離職後,復隨即對僱主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案例多達140餘件之情形。
3、再依據第62號判決之記載,原告於數年之間,在多間小型營業場所應徵工作,並在遭解僱後,隨即對僱主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案例多達140餘件,則系爭報導自屬與公眾利益相關,而為可受公評之事項。由上,系爭判決確實記載原告在求職上工作態度不佳、在數年間多次因應徵工作遭解僱後提起勞資爭議調解,被告記者在查詢系爭判決內容後,實地查訪相關店家呈現店家之說法,並與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相關人員求證後,做出之系爭報導,難謂與事實不符,且系爭報導亦未脫離前揭查證資料所呈現之客觀事實脈絡,是以,被告抗辯其記者為系爭報導非毫無根據、且已盡其合理查證之義務,應為可採。系爭報導既事涉公益,且非惡意憑空杜撰,自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不法而構成侵權行為可言。
4、原告雖主張被告應將系爭報導送至臺灣事實查核中心查證云云,惟依前所述,系爭報導並未脫離被告記者查證之結果,原告復未舉證依現行法律規定被告有義務將所作成之報導送至臺灣事實查核中心查證,原告執此認為被告記者具有侵害名譽權之不法,難認有據。
(三)另系爭報導雖有「早餐店殺手」、「餐飲店殺手」、「求職蟑螂」等詞(下稱系爭評論),惟依前述被告記者經查證後,認為原告確實工作態度不佳、且多次遭解僱後,隨即對雇主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索償,是被告抗辯系爭評論係對於前揭查證所為之評論,應屬可採,又系爭報導事涉公益,已如前述,則系爭評論在用字遣詞上,縱屬尖酸苛刻,並帶有戲謔嘲諷之意味,然被告既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語句,亦非毫無根據之污衊謾罵,自可認其抗辯系爭評論係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合理之評論,堪可採信,原告主張系爭評論為惡意評論、侵害原告名譽權,要屬無據。
(四)據此,原告主張被告記者所為之系爭報導侵害其名譽,並非可採,則原告據而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萬1000元,及自106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附表:編號 日期(民國) 原告認為構成侵害名譽之內容 本院卷出處 一 106年11月7日 【她早餐店洗菜摳腳皮…故意被炒魷魚!還爽賺15萬調解金】 早餐店小心!這名女子不好好工作,反而「以惡治惡」,到早餐店應徵工作,上班時卻故意表現差勁,遭雇主資遣後,再以店家未申辦勞保威脅,2年就得手15萬元調解金,許多店家對這名「早餐店殺手」非常頭痛,卻也拿她沒轍。 據《蘋果》報導,46歲的劉姓女子2015年至今年8月間,在雙北的早餐店與小吃店求職,像是「美而美早餐」和「永和世界豆漿大王」都是受害者。劉女在面試的時候表現得相當積極,然而工作3、4天後卻突然變了個人,不但表現古怪,還故意擺爛。店家抱怨,她在洗小黃瓜時,竟不用水清洗,反而只用雙手搓揉,甚至會邊摳腳邊洗菜,送餐時也態度惡劣,故意在客人面前摔下盤子,非常離譜,噁心行徑讓店家瞠目結舌…取上班後,不但第一天就遲到,還要同事別靠她太近,甚至在爐邊表示自己怕熱,遠遠的將食材「扔」進鍋中。這些店家受不了劉女誇張行徑,沒幾天就請她走人,未料劉女竟看準店家規模小,沒有依法為員工投保,而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業者也不想把事情鬧大,只好摸摸鼻子付錢,賠償2到3千元的和解金。 劉女後來則改變手法,以「非法解僱」為由對業者提告,打贏官司之後,便可以獲得非法解僱期間的所有工資,讓業者怒批「根本是威脅恐嚇!」 勞工局發現,2015年起新北市受理劉女調解案共有32件,台北市則多達100件,52件調解成功,得手15萬元。讓人傻眼的是,因為劉女申請的調解案過多,她還要求多起調解案安排在一天,因此勞工局還決定安排專人負責劉女的調解案。 本院卷第133-137頁、第219頁 二 106年11月7日 【看準小店沒投保 摔盤、摳腳逼解雇 賺15萬和解金】 一名女子是早餐店殺手,面試時表現積極、勤勞,錄取後故意做出誇張行為,讓老闆要她離職,她因此大賺和解金。女子錄取後,開始對客人、同事大小聲、甚至邊摳腳邊洗蔬果,摔盤子,雇主將她資遣,他就到勞工局申訴,雇主只能私下賠償和解金,粗估她得手約15萬元。 早餐店老闆指著對方寄來的聲明,要求解僱後依比例賠償10萬多塊錢,但話卻越說越無奈,這間位在永和的早餐店,只是百家餐飲業受害的其中之一,2015年到今年8月間一位46歲的劉姓女子,應徵雙北餐飲業服務生,主管面試時都沒有察覺異狀,但工作幾天後,劉姓女子送餐時就會大力摔餐盤,甚至會邊摳腳邊洗蔬果做出種種離譜行徑,雇主無法忍受只能解僱,她沒想到劉姓女子看準小店沒有替員工保勞保,也沒有提撥退休金,到勞工局申請調解,不少店家覺得理虧,就會付3千元和解金,這樣還不夠,這一年來劉姓女子甚至以雇主非法資遣,要求付她沒上班期間的工資。 這位劉姓女子,對早餐店或小吃店下手,其中不乏知名連鎖早餐店,好幾家店對這位劉姓女子印象深刻,也都稱她是早餐店殺手。只是勞工局也強調雇主還是得依法,幫員工申請勞保就業保險,自己站得住腳也不用怕被離職的員工,抓到小辮子。 本院卷第139-141頁 三 106年11月7日 【雙北早餐店殺手!她洗菜摳腳、送餐摔盤…被炒還賺15萬】 …早餐店老闆陳先生接受《東森新聞》訪問時,指著對方寄來的聲明,要求解雇後依比例賠償10餘萬元,並無奈說出對方脫序的行徑,送餐盤的時候會… 本院卷第115頁 四 107年12月5日 【婦假求職真索賠! 檢舉200店家獲利50萬】 求職蟑螂又出沒?!新北市上月才傳出有位早餐店殺手,用申訴電話恫嚇店家來索取和解金。但現在有位50多歲婦人遭到業者指控,利用面試求職的機會,四處檢舉店家就業歧視,並要求和解金,店家為息事寧人,多半付錢了事。婦人2年多來檢舉200家業者,不法獲利高達50萬。 本院卷第121-125頁 五 107年1月18日 【徵人遭反咬!勞工局「早餐店殺手」2年申訴上百件】 店家面對應徵者最怕遇到的恐怕就是被勞工局私下稱為「求職蟑螂」!雙北不少店家有過類似經驗,上門應徵面試表…。 本院卷第223頁 六 107年4月10日 【逼老闆資遣! 「餐飲店殺手」索調解金 判「開除合法」】 新北市一名劉姓女子,從2015年開始在雙北各家餐飲店應徵,錄取後態度大轉變,摔餐盤、大小聲,被店家解雇後就上勞工局申訴,三年來拿了至少15… 本院卷第115、119頁 七 107年7月7日 【早餐店殺手又出招!工作8天遭解雇 她竟要求償25萬】 一名劉姓女子工作8天就被開除,向店家求償近25萬元!女子在知名連 本院卷第113頁 八 107年7月8日 【逼資遣!工作8天求償25萬 法院:解雇合法】 工作八天被開除,向店家求償近25萬元!一名劉姓女子在知名連鎖早餐店工作8天被開除,控訴店家不當解雇,但是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她工作態度確實有問題,溝通後又不改善,判決店家解僱合法。 本院卷第111頁 九 107年8月26日 【早餐店殺手再出招!「工作21天要30萬」還告同事作偽證】 「早餐店殺手」劉姓女子又出招了!46歲劉女自2015年起,看準部分早餐店和…劉姓女子3年前開始到雙北市各個餐飲業應徵,店家對她印象很深刻… 本院卷第117、1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