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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32號原 告 大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訴訟代理人 凃承佑上列原告與被告夏君瑞間請求返還車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323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正本並於109年6月30日寄送至被告之營業所地址,由其受僱人簽收,於同日發生送達效力等節,有前開裁定正本與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未補正,且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法 官 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返還車牌
裁判日期: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