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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6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84號原 告 柳春美訴訟代理人 吳家興

參 加 人 徐慧芯被 告 社團法人全國軍公教警消權益保護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孝聖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林煜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選舉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四(一)3」段第3行「,係內政部」之記載,「係」字應更正為「涉」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第6頁第16行有關「,係內政部」之記載,依「貳、四(一)1」段法條之說明,可知「係」字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涉」字。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裁判日期: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