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700號上 訴 人 群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尤敏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9,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蔡英雌法 官 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