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077號上 訴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被 上訴人 莊秋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