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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106號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被 告 唯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德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查原告係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3347號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務人,經本院調取該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5,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