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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祭祀公業高佛成兼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高成賢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高鄭良

高鄭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所陳報祭祀公業高佛成之財產價值共為新臺幣(下同)5億2萬8,403元,按上訴人所陳報被上訴人2人佔祭祀公業高佛成財產比例為646分之2計算,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54萬8,076元(5億2萬8,403元×2/646=154萬8,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2萬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裁判日期: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