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26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人 柳約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一郎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57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