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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275號抗 告 人 郭俊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間請求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裁判日期: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