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277號原 告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崇銘訴訟代理人 林亞璇
魏良益曹世寧劉書茹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進駐費用等事件:
㈠原告起訴後於民國 110年4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並擴張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7,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955元。扣除原告已繳42,085元,尚欠 1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㈡原告訴訟代理人魏良益應補正訴訟代理權之欠缺(未據合法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