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528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林志淵游芳瑜陳有延顏孝辰被 告 楊昌盛
曾進興
楊再旺楊再發劉楊玉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曾進興、楊再旺、楊再發、劉楊玉梅、債務人楊昌盛就被繼承人楊財源所遺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土地及建物,應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編號5至7所示存款,應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原告主張:被告楊昌盛(以下單一被告均僅稱姓名,合稱被告)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35,539元及利息、違約金,嗣雖取得本院96年度執字第78864號債權憑證、108年度司執字第110705號債權憑證,惟楊昌盛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被告均係被繼承人楊財源之繼承人,其遺有附表一編號1-7所示財產(下稱系爭遺產),而由渠等公同共有,楊昌盛既無資力,又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楊昌盛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被告就楊財源所遺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丙、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丁、本院判斷:
壹、原告主張楊昌盛積欠335,53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楊財源歿於105年11月17日,全部遺產即系爭遺產,繼承人為被告而由渠等公同共有(訴外人即繼承人曾慶和拋棄繼承),應繼分各為5分之1,楊昌盛已陷於無資力,又怠於行使民法第1164條第1項前段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有本院96年度執字第78864號、108年度司執字110705債權憑證在卷可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為憑,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有送達證書及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且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應信為實。
貳、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242條前段、第830條第1項分有明文。
楊昌盛積欠原告上揭債務,且已陷於無資力,並就系爭遺產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而附表一編號1-7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繼承人間定有不分割期限之契約,是原告代位分割之請求,就曾進興、楊再旺、楊再發、劉楊玉梅部分,依法有據,應予准許。至原告對楊昌盛部分之請求,因分割公同共有物之訴,雖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然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自無再以被代位人(即債務人)為共同被告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結果參照),是原告此部分訴訟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丙、綜上,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請求就曾進興、楊再旺、楊再發、劉楊玉梅、債務人楊昌盛就楊財源所遺附表一編號1-4土地及建物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編號5-7存款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核屬無由,應予駁回。
丁、因共有物分割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共有物分割訴訟因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程序上本即應由全體繼承人(或繼承人之代位人)參與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又原告本件一部勝訴,因其與曾進興、楊再旺、楊再發、劉楊玉梅各因本件訴訟受有利益,故訴訟費用應由渠等依附表三比例分擔,始為公允。
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附表一編號 種類 土地坐落或門牌號碼或存款銀行 權利範圍、存款數額(新臺幣)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佔地面積79.65㎡ 公同共有1/6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佔地面積160.80㎡ 公同共有1/39 3 建物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公同共有1/1 4 建物 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 公同共有1/1 5 存款 合作金庫 33,394元 6 存款 合作金庫 500,000元 7 存款 郵局 844元附表二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楊昌盛 5分之1 2 曾進興 5分之1 3 楊再旺 5分之1 4 楊再發 5分之1 5 劉楊玉梅 5分之1附表三編號 訴訟費用負擔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原告 5分之1 2 曾進興 5分之1 3 楊再旺 5分之1 4 楊再發 5分之1 5 劉楊玉梅 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