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5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天惠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莊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且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裁判案由:返還權狀
裁判日期: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