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578號原 告 陳昭佩
陳昭冠陳南晋陳西達
陳北通陳德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林宜萍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複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參 加 人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點(即判決書第二頁第
三、四行)「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