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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6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9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相 對 人即 被 告 李志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肆拾壹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對相對人即被告起訴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3,4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69元,惟聲請人於民國109年9月18日自行繳納1萬4,310元,有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可稽,聲請人請求返還溢繳之裁判費341元(計算式:14,310元-13,969元=34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裁判日期: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