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715號原 告 林俊宏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邱佳慶律師被 告 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德熙
謝阿東賴宣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10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第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