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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8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8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書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使用收益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準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裁判日期: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