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83號反 訴 原告 鴻鼎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宗佑訴訟代理人 余政憲律師反 訴被告 孚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