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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2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622號原 告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耕宇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被 告 韋禮安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至少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嗣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補充聲明(見本院卷二第101頁),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因見被告極具發展潛力,為培養被告未來發展,於被告

尚於大學就讀時,即與被告於民國97年4月7日簽立「唱片及藝人經紀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原告從無到有、費心費力栽培被告成長,投入鉅額金錢與大量心力,期許被告倚靠原告在業界之資源,累積一定知名度、形象及聲望,原告亦能取得相對應之經紀利益,創造雙贏局面。詎料被告無視系爭合約及原告多年栽培,於系爭合約有效期間內,突於107年7月11日以臺北成功郵局512號存證信函(下稱107年7月11日存證信函),片面終止系爭合約,並於107年9月2日在FB發表片面終止合作宣言,被告自此以後,以自己名義對外從事各項演藝活動,嚴重違反系爭合約約定,原告投資成本無以回收損失慘重。

㈡原告先位主張:

⒈系爭合約乃承攬契約,依系爭合約約定,被告有完成8張國語

專輯或90首歌曲工作之義務,未完成前,合約效力繼續存續,被告僅完成4張國語專輯、1張EP,即如附表一所示之50首歌曲,被告在未完成系爭合約約定之工作前,片面終止系爭合約,不生終止效力,系爭合約之效力仍然存續。退步言之,系爭合約縱非單純承攬關係,亦非可直接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單方終止系爭合約,在被告未完成系爭合約約定之上開工作前,仍無法單憑被告單方終止之意思表示,即生終止系爭合約之效力。

⒉系爭合約效力既然仍存續,被告於發出107年7月11日存證信

函後,以自己名義從事各項演藝活動,違反系爭合約第7條、第8條之約定,原告得依系爭合約第9條約定、民法第227條、第226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15萬元(即本件律師費用)、所失利益1038萬6433元(以被告去年同期收入1731萬722元為基準,原告依系爭合約本得請求被告之演藝收入扣除成本後,其餘60%作為經紀費用)。

㈢原告備位主張:

縱認系爭合約屬委任契約,被告得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終止系爭合約,然被告無視系爭合約尚未到期,尚有未履行之工作,突片面終止系爭合約,仍屬於不利於原告之時期終止系爭合約,應對原告所失利益1038萬6433元負損害賠償責任。

㈣爰先位依系爭合約第9條第A項約定(因違反系爭合約第7條第

1項、第8條)、民法第226條、第227條規定,兩者為請求權競合,請求擇一為勝訴判決;備位依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53萬64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38萬64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約定,將合約有效期間,繫諸於「專輯

唱片或歌曲」之數量,令合約期間無限延長,加重被告責任並對被告有重大不利益,對被告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自動延長」條款應屬無效。系爭合約期間約定為97年4月1日至103年3月31日,並因被告兵役順延396日,系爭合約應已於104年5月1日終止。

㈡退步言之,被告已於106年10月18日完成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

約定所述之第90首歌曲(如附表二所示),加計3個月宣傳期,系爭合約亦已於107年1月17日終止。

㈢再退步言之,系爭合約係屬混合性勞務契約,依民法第529條規定,被告得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隨時終止系爭合約。

被告前已以107年7月11日存證信函終止系爭合約,原告已於翌日收受存證信函,系爭合約業經被告合法終止。

㈣系爭合約既經被告合法終止,被告並無違約或可歸責情事,

且原告亦未舉證被告係於不利於原告之時期終止系爭合約。原告雖請求所失利益之損害賠償,卻未舉證有何基於確定計畫應得而未得之報酬或損害,自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一第238頁、第241頁至第242頁、第265頁、第285頁、第287頁):

㈠被告於96年7月29日獲得華視綜藝節目快樂星期天之校園歌喉戰第一屆冠軍。

㈡被告於96年10月12日與訴外人福茂音樂著作權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簽訂「音樂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書」。㈢兩造於97年4月7日簽訂系爭合約。

㈣被告於98年3月13日發行第一張EP。

㈤被告於99年6月4日發行第一張專輯。

㈥被告於99年11月22日至100年12月22日服役。

㈦被告於101年8月13日發行第二張專輯。

㈧被告於103年3月25日發行第三張專輯。

㈨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約定系爭合約原則性期限為103年3月31日。

㈩被告於105年8月16日發行第四張專輯。

被告發107年7月11日存證信函予原告,原告於翌日收受。

被告於107年9 月2日發表如原證3所示之FB文章。

依系爭合約約定,被告之演藝收入,扣除必要成本支出後,60%作為原告經紀費用,剩餘40%歸被告。

被告於106年7月11日至107年6月30日演藝淨收入為1731萬722

元。

四、原告另先位主張被告應予賠償所受損害15萬元、所失利益1038萬6433元,備位主張被告應予賠償所失利益1038萬6433元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㈠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約定中「自動延長」條款是否因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而無效?㈡被告是否已完成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約定中之90首歌曲?㈢原告本件先位、備位請求是否有理由?金額為若干?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約定中「自動延長」條款並無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可言:

⒈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

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民法第247條之1定有明文。另按「⒎本合約有效期間。⑴自西元2008年4月1日起至西元2014年3月31日止,在此期間內,甲(即原告)乙(即被告)雙方應共同合作錄製商業上可供發行、發售乙方國語專輯唱片至少8張(但不包含精選專輯、單曲唱片及EP在內,國語專輯內容有四首或四首以內之其他語文歌曲,仍視同為國語專輯)或至少90首歌曲(錄音著作)。本合約有限期限屆滿內,若甲乙雙方未能完成前述約定數量,甲乙雙方同意本合約自動延長至該約定數量發行,並按本合約規定之宣傳期間結束始為終止;如於本合約未到期前即已完成前述約定數量之宣傳工作則本合約仍然繼續有效至期滿為止。於本合約終止後之六年內,乙方不得自行或為第三人重新灌錄/發行甲方曾為乙方發行過之歌曲(包括相關詞曲創作)。⑵乙方如需服兵役時,本合約則順延之。在服兵役期間所有甲方為乙方安排之工作不得違反政府相關兵役法令」,系爭合約第7條定有明文。

⒉被告固抗辯: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約定中「自動延長」條款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應屬無效云云。然:

⑴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之適用,前提要件為「依照當事人一方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經本院命原告提出系爭合約簽訂時,原告旗下藝人之契約,以資判斷是否符合民法第247條之1之前提要件。經原告提出原告與訴外人即藝人郭靜91年11月28日簽訂之「合約書」、原告與藝人郭靜103年6月24日簽訂之「演藝及音樂工作合約」、原告與訴外人即藝人王宏恩97年10月8日簽訂之「合約書」、原告與訴外人即藝人庾澄慶97年12月12日簽訂之「合約書」(見本院卷第417頁至第439頁)。經核原告與藝人郭靜91年11月28日簽訂之「合約書」第7條約定,關於雙方未合作滿約定數量之專輯唱片之後續處理,與系爭合約第7條約定迥然有別;原告與藝人郭靜103年6月24日簽訂之「演藝及音樂工作合約」第2條第A項、原告與藝人王宏恩97年10月8日簽訂之「合約書」第7條約定均未見約定雙方未合作滿約定數量之專輯唱片之後續處理;原告與藝人庾澄慶97年12月12日簽訂之「合約書」第7條約定,更與系爭合約第7條約定,契約體例、條款內容均明顯不同,是依本件現存卷證資料,無從認定系爭合約或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係屬定型化契約或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得逕予適用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

⑵再者,原告主張系爭合約簽訂前,系爭合約業經被告及訴外

人即被告父親韋金龍審閱、修訂乙節,業據原告提出原告公司員工與被告間97年3月31日電子郵件暨附件、原告公司員工與韋金龍間97年4月3日電子郵件暨附件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79頁至第280頁、第405頁至第415頁),堪認系爭合約之簽訂,被告對合約之條款有議約能力及事實,並無定型化契約或附合契約常見之契約之一方對契約條款毫無磋商變更餘地之情形,尚無原告濫用契約自由,有違交易公平之情事,本件應無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介入判斷合約條款是否無效之必要。

⑶是以,被告抗辯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約定中「自動延長」條

款無效部分,委無可採。本件兩造間關於合約期限之約定,自仍應以系爭合約第7條之約定為準。

㈡被告已完成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約定中之90首歌曲:

⒈參照系爭合約第7條之約定,系爭合約之期限為97年4月1日至

103年3月31日,即6年期間,但被告服兵役期間應將契約期限加以順延。系爭合約期限內,兩造應共同合作國語專輯至少8張或至少90首歌曲(錄音著作),如未完成,契約期限延長至完成約定數量專輯或歌曲,並完成約定之宣傳期為止。查被告於99年11月22日至100 年12月22日服役乙節,此為兩造所不爭,是依系爭合約第7條第2項約定,系爭合約有效期間本即應自103年3月31日,予以順延396日至104年4月30日,且因截至104年4月30日為止,兩造尚未完成8張國語專輯或90首歌曲(錄音著作)乙節,亦為兩造所不爭,依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約定,系爭合約自動延長至約定數量發行,並按系爭合約規定之宣傳期間結束始為終止,合先陳明。

⒉被告迄今僅有發行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約定定義下國語專輯4

張乙節,此為兩造所不爭,是兩造之爭執點在於被告是否已達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所約定之90首歌曲(錄音著作)?原告主張被告僅有錄製發行、發售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定義下50首歌曲(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則抗辯業已錄製發行、發售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定義下90首歌曲(如附表二所示),且已依約完成宣傳期。查:

⑴比對附表一、二可知,兩者重合部分為被告第1張「EP」、4

張「國語專輯」,差異處為「『兩腳書櫥的逃亡』演唱會live2CD」、「『什麼鳥日子』電影主題曲」、「創作Demo專輯」及「未收錄專輯」項下之歌曲。細繹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約定,關於90首歌曲,係約定「甲(即原告)乙(即被告)雙方應共同合作錄製商業上可供發行、發售乙方國語專輯唱片至少8張(但不包含精選專輯、單曲唱片及EP在內,國語專輯內容有四首或四首以內之其他語文歌曲,仍視同為國語專輯)或至少90首歌曲(錄音著作)」。以契約之文義解釋而言,祇要為兩造共同合作錄製之商業上可供發行、發售之歌曲(錄音著作),即屬之。被告之「『兩腳書櫥的逃亡』演唱會live2CD」,雖屬演唱會live CD性質,然曲目多有非屬被告正規專輯者,且縱屬正規專輯曲目,演唱會之編曲未必與正規專輯相同,演唱部分亦屬現場live演出、收音,與正規專輯演唱方式不同,並無不得計入之理。又「『什麼鳥日子』電影主題曲」、「創作Demo專輯」及「未收錄專輯」項下所列歌曲,除附表二編號78、81、83因非屬商業性質,亦未發行,應予扣除外,其餘曲目並非被告正規專輯收錄(縱係編號84、92部分,亦經改編,與正規專輯收錄者不同),亦屬兩造共同合作錄製之商業上可供發行、發售之歌曲,均無不得計入之理由。是以,被告所提附表二所示95首之歌曲,扣除編號78、81、83之3首歌曲,應已於編號93「不需要知道」歌曲於106年12月18日發行時,達90首歌曲,再按系爭合約第5條約定加計3個月宣傳期後,系爭合約應業於107年3月18日終止。被告雖陳稱:於附表二編號92「女孩(廈門版)」達90首歌曲云云,然被告亦不爭執編號78、81、83應自計算中扣除,是應係編號93之歌曲始達90首歌曲,此部分被告之計算,容有誤會,本院上開認定,仍在被告附表二抗辯範圍之範疇,故尚無違反辯論主義,附此敘明。

⑵原告雖主張:得計入90首計算者,應限於被告之個人專輯或

歌曲、原告出資且著作權屬原告之歌曲、被告所作全新詞曲、非演唱會live現場實況紀錄、非屬系爭合約第6條提升被告地位、第8條之演藝工作之歌曲云云。然原告之主張均已逾越系爭第7條第1項約定之文義範圍,縱以契約之目的解釋而言,被告為創作型藝人,具有詞曲創作之專業,並無有聲及視聽製品製作發行、企劃宣傳及演藝事業經紀之專業,反之,原告則具有聲及視聽作品製作發行、企劃宣傳及演藝事業經紀之資源,被告具有專業,原告具有資源,故被告將演藝事業交由原告獨家經紀管理,共同進行有聲及視聽製品等演唱、演出、錄製工作,目的在於提升被告演藝事業之地位與市場價值,原告亦得分享被告之演藝收入,作為經紀費用,在此契約目的之下,被告作為創作型藝人,其多元化、全方位發展即屬契約重要宗旨之一,原告亦將蒙其利,原告主張剔除不予計算之「『兩腳書櫥的逃亡』演唱會live2CD」、「『什麼鳥日子』電影主題曲」、「創作Demo專輯」及「未收錄專輯」項下歌曲,以契約目的而論,對於被告演藝事業之地位與市場價值之提升均有助益,亦促進被告之多元化、全方位發展,自屬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約定中所稱之「歌曲(錄音著作)」。況且,依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約定,兩造原訂應於6年期間完成8張國語專輯或90首歌曲,換言之,兩造原先預期係設定9個月出1張國語專輯或1年出15首歌曲,以本院查詢與被告相同定位之創作型歌手或同時期出道歌手林宥嘉、盧廣仲、小宇、王若琳、袁詠琳、藍又時、徐佳瑩、陳零九、嚴爵之專輯發行資料觀之(見本院卷一第443頁至第559頁、本院卷二第23頁至第28頁),其等前後2張專輯發行間平均日數依原告之計算為448日至1413日,甚至原告另行舉出之與被告相同定位之創作型歌手柯有綸、蔡旻佑、魏如萱、魏如昀,前後2張專輯發行間平均日數依原告之計算更為879日至2716日間,尚無創作型歌手可達9個月出1張專輯之出輯速度,可見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約定中之「90首歌曲(錄音著作)」,本即為避免8張國語專輯將導致將系爭合約期間由6年過份延長而設之平衡機制,應跳脫國語專輯或正規專輯之思考,演唱會live CD、電影主題曲、創作Demo專輯、片頭曲、插曲、片尾曲、與他人合唱曲目、主題曲等均應得計入,否則毋庸另行約定「90首歌曲(錄音著作)」,兩造單純約定8張國語專輯即可。是以,原告之上開主張,實無足取。

㈢原告本件先位、備位請求均無理由:

根據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約定,系爭合約自動延長至8張國語專輯或90首歌曲(錄音著作)發行,並按系爭合約規定之宣傳期間結束為終止。系爭合約應已於如附表二編號93所示「不需要知道」歌曲於106年12月18日發行時達90首歌曲,加計3個月宣傳期,系爭合約業於107年3月18日終止,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原告先位主張被告單方終止系爭合約,107年7月11日存證信函不生終止效力,系爭合約效力依然存續,被告違約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備位主張被告雖得終止系爭合約,但於不利於原告之時期終止系爭合約,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因本件被告第二層次抗辯系爭合約已因第90首歌曲之發行及完成宣傳期而期滿終止有理由,本件無涉被告得否以107年7月11日存證信函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終止系爭合約、該終止是否合法之認定,原告之先位主張係以系爭合約效力仍然存續為基礎,備位主張係以系爭合約經被告合法終止為基礎,均顯乏所據,原告先位、備位之損害賠償請求均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依系爭合約第9條第A項約定(因違反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第8條)、民法第226條、第227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53萬64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備位依民法549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38萬64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民事準備書㈢狀所提各項證據調查聲請,均無調查之必要,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附表一:

序號 EP/國語專輯 歌名 EP/國語專輯名稱 發行日期 1 EP 慢慢等 慢慢等EP 98年3月13日 2 好天氣 慢慢等EP 3 第一張國語專輯 有沒有 韋禮安同名專輯 99年6月4日 4 兩腳書櫥的逃亡 韋禮安同名專輯 5 故事 韋禮安同名專輯 6 因為愛 韋禮安同名專輯 7 慢慢等(全新編曲版) 韋禮安同名專輯 8 翻譯練習 韋禮安同名專輯 9 理由 韋禮安同名專輯 10 陰天的向日葵 韋禮安同名專輯 11 完美一點 韋禮安同名專輯 12 好天氣(全新編曲版) 韋禮安同名專輯 13 第二張國語專輯 月球 有人在等 101年8月3日 14 轟炸 有人在等 15 累 有人在等 16 心醉心碎 有人在等 17 還是愛著你 有人在等 18 這不是愛情 有人在等 19 印象派 有人在等 20 One More Try 有人在等 21 有人在等我 有人在等 22 We'll Never Know 有人在等 23 還是會 有人在等 24 第三張國語專輯 狼 有所畏 103年3月25日 25 沈船 有所畏 26 金銀島(Feat.MATZKA) 有所畏 27 在你身邊 有所畏 28 江郎 有所畏 29 格雷的畫像 有所畏 30 面具 有所畏 31 迷路(Feat.蛋堡) 有所畏 32 生存之道 有所畏 33 相信誰 有所畏 34 曙光 有所畏 35 第四張國語專輯 Intro 硬戳 105年8月16日 36 渴望 硬戳 37 猜 硬戳 38 Luvin'U 硬戳 39 玩遊戲 硬戳 40 第一個想到你 硬戳 41 為你好 硬戳 42 一隻鞋 硬戳 43 如果再見 硬戳 44 痴人 硬戳 45 在意 硬戳 46 女孩 硬戳 47 一個人 硬戳 48 似曾 硬戳 49 崑崙鏡 硬戳 50 別說沒愛過 硬戳附表二:

編號 歌曲 錄製方 商業性質 發行通路 發行日期 慢慢等EP 1 慢慢等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98年3月13日 2 好天氣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韋禮安首張同名全創作專輯 3 有沒有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99年6月4日 4 兩腳書櫥的逃亡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5 故事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6 因為愛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7 慢慢等(專輯全新編曲版)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8 翻譯練習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9 理由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0 陰天的向日葵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1 完美一點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2 好天氣(專輯全新編曲版)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兩腳書櫥的逃亡」演唱會Live2CD 13 因為愛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00年6月3日 14 A Beautiful Mess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5 翻譯練習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6 故事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7 人質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8 愛愛愛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9 You’re Beautiful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20 This Love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21 外.賴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22 She’ll Be An Angel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23 我,一隻豬,和他的女朋友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24 兩腳書櫥的逃亡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25 完美一點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26 小眼睛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27 高麗菜+重來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28 The Blower’s Daughter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29 送你一把泥土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30 Grace Kelly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31 有沒有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32 陰天的向日葵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33 理由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34 好天氣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35 慢慢等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什麼鳥日子」電影主題曲 36 鳥日子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01年1月15日 韋禮安(William Wei)-創作Demo專輯-KKBOX 37 小眼睛 韋禮安原告 是 數位 空白 38 重來(Demo曲名:高麗菜) 韋禮安原告 是 數位 39 知道 韋禮安原告 是 數位 有人在等 40 月球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01年8月3日 41 轟炸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42 累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43 心醉心碎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44 還是愛著你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45 這不是愛情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46 印象派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47 One More Try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48 有人在等我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49 We'll Never Know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50 還是會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有所畏 51 狼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03年3月25日 52 沈船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53 金銀島(Feat. MATZKA )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54 在你身邊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55 江郎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56 格雷的畫像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57 面具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58 迷路(Feat. 蛋堡 )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59 生存之道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60 相信誰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61 曙光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硬戳 62 Intro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05年8月18日 63 渴望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64 猜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65 Luvin'U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66 玩遊戲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67 第一個想到你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05年3月30日 68 為你好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05年8月18日 69 一隻鞋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70 如果再見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71 癡人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72 在意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73 女孩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04年6月6日 74 一個人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05年1月25日 75 似曾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03年10月23日 76 崑崙鏡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04年10月26日 77 別說沒愛過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04年9月1日 未收錄於專輯 78 城市迷宮 韋禮安原告 否 無 99年5月1日 79 別問我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00年6月30日 80 又是艷陽天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00年8月5日 81 天公啊聽我 韋禮安原告 否 無 101年9月4日 82 漂流木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01年9月12日 83 自己的太陽 韋禮安原告 否 無 103年9月9日 84 玩遊戲 - Office 365 無限長 MV 你來創主題曲 韋禮安原告 是 數位 104年9月19日 85 別來無恙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05年1月9日 86 為了你活 韋禮安原告 是 CD/數位 105年2月18日 87 風景舊曾諳 韋禮安原告 是 數位 105年12月15日 88 傻瓜愛我 韋禮安原告 是 數位 105年12月22日 89 分享快樂 韋禮安原告 是 數位 106年4月12日 90 愛如空氣 韋禮安原告 是 數位 106年7月12日 91 身旁 韋禮安原告 是 數位 106年8月22日 92 女孩(廈門版) 韋禮安原告 是 數位 106年10月18日 93 不需要知道 韋禮安原告 是 數位 106年12月18日 94 陽光地中海 韋禮安原告 是 數位 107年3月29日 95 Anytime Is Happy Time 韋禮安原告 是 數位 107年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