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251號上 訴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惠真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51號請求給付差額補貼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0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