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407號原 告 謝玉貞
王瓊雅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運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768元,惟原告僅繳納4880元,尚應補繳3萬8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