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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20號上訴人 即被 告 張易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7520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數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已經本院民國111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核定在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裁判日期:202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