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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6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686號上 訴 人 大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鋒杰即輇曜拖吊行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9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