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801號原 告 王耀聲被 告 陳春勝
陳志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春星被 告 鄭林勉訴訟代理人 鄭天富被 告 林士莓
林張地張勝平訴訟代理人 張之齡被 告 張林美
林美霞林美滿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郁翔被 告 林美娟
李士長
林莉莉訴訟代理人 朱富興被 告 王木興
王進成王進入
王進千王進利王牡丹王寶陞王明惠林碧玉被 告 林伯涵
林廖彥林徐玉釵林伯福林美崙
林塗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伯修被 告 林伯章訴訟代理人 羅彩玲
林伯修被 告 許瑞珠訴訟代理人 林駿霆被 告 李岳勳
李阿菜林合謝建治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子恩被 告 林金鳳
林玟林佳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