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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8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80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耀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春星、陳春勝、陳志明、鄭林勉、林士莓、謝建治、林張地、張勝平、張林美、林美霞、林美滿、林美娟、李士長、林莉莉、王木興、王進成、王進入、王進千、王進利、王牡丹、王寶陞、王明惠、林碧玉、林伯涵、林廖彥、林伯修、林伯章、許瑞珠、林徐玉釵、林伯福、林美侖、林塗山、李岳勳、李阿菜、林合、林金鳳、林玟、林佳寬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801號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裁判日期:2023-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