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809號原 告 張國訓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產經股份有限公司(原太圓創意空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辦理遷出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前開事項,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3頁),則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禎瑩法 官 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