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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9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943號原 告 李灝諹被 告 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方谷訴訟代理人 楊鶴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12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1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26頁),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於109年10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答詢表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28至38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裁判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