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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9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9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以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聖業、吳子駿、呂勝興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687,633元(計算式:280,000+333,333+74,300=687,6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