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374號上 訴 人 江晉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育洧(原名:高進來)、高浚杰(原名:高進男)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