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429號原 告 陳漢維被 告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曾燦金被 告 中正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方芳蘭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是原告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法 官 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