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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6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608號原 告 賀錫敬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楊倢欣律師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草原股份有限公司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草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上列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張明彰上列 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蔡仲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900元。然查,原告本件訴請確認被告張明彰對於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大草原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大草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各有出資額100萬元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訴請確認之出資額合計200萬元以為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原告尚欠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尚欠之裁判費9,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