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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6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60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賀錫敬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楊倢欣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草原股份有限公司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草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上列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張明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萬8,603元(即上訴人請求應再確認之被上訴人張明彰對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大草原股份有限公司4萬7,750股之股東權利及對被上訴人應屬維京群島商大草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出資額100萬元之股東權利存在之客觀上交易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