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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6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6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下港吔羊肉小吃店法定代理人 林煜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鳳吟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611號請求給付合夥盈餘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0萬2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8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裁判日期: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