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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63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8632號原 告 蕭有德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複 代理人 陳詩蕓律師

彭祐宸律師被 告 林卉喬

崔其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駿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0元,及被告乙○○自民國109年7月31日起,被告丙○○自民國109年9月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2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乙○○、丙○○如以新臺幣3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94年1月30日結婚,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詎乙○○竟於109年6月30日、7月2日與被告丙○○(別名:楊燁,臉書帳號「Michael Tsui」)透過Facebo

ok Messenger互傳如附件所示之訊息。被告2人不僅互有親密稱呼,言談曖昧、親密,且曾在外幽會、擁吻,顯然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茲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2人則以:乙○○與原告雖為夫妻,但近年原告屢屢對乙○○無端興訟,雙方因而感情失和。丙○○是股票投資老師,乙○○與之只是一般師生關係,絕無曖昧可言。原告所提出之Facebook Messenger翻拍畫面,有變造、偽造之虞,不具證據適格,況該截圖中「Michael Tsui」帳號並非丙○○所使用,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2人有何侵害配偶權之行為,請求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此有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意旨可參。又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通常男女社交禮儀範疇,如:配偶與其他異性親密牽手相依、親暱接吻擁抱、深夜與其他異性無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乃至無故與其他異性單獨外出旅遊、或在在網路、電話進行親密對話等,衡情堪可認為不正當之交往,其行為當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而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非法之所許。

㈡原告所提出之Facebook Messenger翻拍畫面,應非偽造,可以採用:

⒈按文書或與文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文書或前項物件,須

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民事訴訟法第363條第2項定有明文。

⒉查原告提出作為證據的Facebook Messenger翻拍畫面(見

調卷第23-93頁、本院卷第275-331頁),是原告在109年6月28日因協助女兒處理家中桌上型電腦的狀況時,因為訊息視窗跳出而發現的,其後數日間,原告用手機翻拍家中桌上型電腦的螢幕畫面,作為蒐證之用,經原告訴訟代理人篩選出其中構成侵權行為的訊息後,具狀先行提出該部分翻拍畫面等情,經原告於當事人訊問中具結陳明(見本院卷第130-135頁),並經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補充說明(見本院卷第240頁)。參諸原告所提出的翻拍畫面,可見原告確實是以手機拍攝電腦螢幕,其中部分頁面之日期顯示為109年6月28日(見本院卷第329、331、315、317頁),附件所示之訊息翻拍畫面之右下角日期則顯示為同年6月30日(見調卷第23、61、63頁)、同年7月2日(見調卷第77頁),與原告所稱之蒐證時間相符,並無時序倒錯的情形。原告訴訟代理人自原告翻拍的畫面中,篩選情節嚴重而較為有利的證據,於起訴時先行提出(見調卷第23-93頁),亦屬合理的訴訟活動,並無矛盾可言。

⒊被告雖辯稱:Facebook Messenger截圖可以軟體偽造、變

造,並提出作圖網站「Fake Details」截圖、實際操作結果、其他新聞網站製作的示意圖等件為佐(見本院卷第45-53、227-229頁)。但是,原告提出的是螢幕的翻拍畫面,除了Facebook Messenger訊息視窗外,還可以看到背後的Facebook網頁畫面、右下角則有Windows系統的日期時間,顯然與被告所模擬的變造結果不同。被告以此指摘原告偽造、變造證據,不足採信。

㈢原告所提出之Facebook Messenger翻拍畫面,應是被告2人間

的對話:⒈查原告提出的Facebook Messenger翻拍畫面,是在其家中

桌上型電腦所拍攝,該電腦登入的帳號應為原告、乙○○或其子女所有。但是,該帳號與「Michael Tsui」談及婚姻問題時,曾提及:「我姐跟我好朋友都說,應該蕭先生跟我妹有曖昧關係」、「我沒有驚訝或情緒,因為這不是我要離婚的主要原因」、「且要有證據很難」(見本院卷第331頁),不僅談到原告與乙○○間的離婚爭議,且主動敘及原告與他人曖昧的不利內容,倘若這是原告用自己或子女帳號所偽造的對話紀錄,不可能特別加入對自己不利的內容,讓乙○○有機會在離婚訴訟中拿來攻擊自己。因此,該電腦登入的帳號應該是乙○○所使用。

⒉「Michael Tsui」臉書帳號之簡介記載曾在「ROCAF」(Re

public of China Air Force,即中華民國空軍)擔任「CMsgt」(Chief Master Sergeant,即士官長)、曾就讀台灣觀光學院等情(見本院卷第83-84頁),與丙○○當庭自承之學經歷、兵籍資料相符(見本院卷第142頁、限閱卷內)。「Michael Tsui」曾於102年3月7日在花蓮縣打卡,貼出姓名「丙○○」的體能鑑測資料(見本院卷第87頁),而丙○○自承其在空軍服役時隸屬於空軍401聯隊,駐地在花蓮(見本院卷第142、146頁),且查丙○○是在102年12月28日退伍,同年3月7日當時還在服役,上述體能鑑測資料的時間、地點亦與丙○○的服務經歷相符。此外,「Michael Tsui」相簿內有巴黎鐵塔及其他旅遊風景照片(見本院卷第83-85頁),而丙○○亦自承曾於2年多前去過法國巴黎旅遊(見本院卷第142頁),兩者亦相符。據此可知,「Michael Tsui」的學經歷、早年打卡紀錄、旅遊史均與丙○○相符,顯然是丙○○使用的帳號。

⒊丙○○雖主張自己是股票投資老師,曾經被媒體採訪,其學

經歷已經見報,可為他人知悉等情,有新聞資料可佐(見本院卷第155-171、215-219頁),但是,上述體能鑑測資料、駐地在花蓮、至巴黎旅遊等細節資訊,並未被媒體報導出來,並無被他人盜用冒充的可能;且「Michael Tsui」早在102年3月7日打卡貼出丙○○的體能鑑測資料,遠在本件起訴日的7年以前,原告不可能在當時就預先變造資料,等到7年後再來誣陷丙○○。因此,「Michael Tsui」應是丙○○自己使用的帳號無誤。

⒋被告2人雖曾當庭提出手機,展示其使用之臉書帳號「Pegg

y lin」、「楊燁」頁面供受命法官勘驗,確認該2帳號並未將彼此加為好友,且無彼此間聊天紀錄,「Peggy lin」帳號亦未將「Michael Tsui」加為好友(見本院卷第13

8、143頁)。然而,乙○○使用之「Peggy lin」帳號最早活動紀錄是109年10月4日,其中有跟「林威森」、「雷月嬌」的聊天紀錄,卻無任何好友,顯然與一般使用臉書帳號的常態不符,可見乙○○很可能在到庭應訊前刪除該「Pe

ggy lin」帳號之好友名單、聊天紀錄來規避調查,不足採信。丙○○使用的「楊燁」帳號頁面中雖然沒有與乙○○聊天的紀錄,但一個人本來就可以利用不同的電子郵件信箱,註冊多個臉書帳號使用,不能排除丙○○另有其他臉書帳號的可能。此外,被告2人所提出之LINE通訊截圖,雖然只有討論股票買賣的紀錄(見本院卷第221-223頁),但該訊息有可能經過刪減,而且也不足以排除被告2人持有其他Facebook帳號的可能,自然無法藉此截圖否定原告的主張。

⒌因此,原告所提出之Facebook Messenger翻拍畫面,確實是被告2人間的對話。

㈣附件所示之訊息有原告所提出的Facebook Messenger翻拍畫

面為證,已可認定是被告2人間的對話。查附件所示之訊息中顯示,被告2人互相傳送擁抱、愛心貼圖,還傳送「Mmmmmmmmmmm」來模擬親吻的聲音(見調卷第23、25、71、85頁),被告2人互稱「親愛的」、「Dear」(見調卷第27、67頁),丙○○並稱「我們在彼此心裡」(見調卷第47頁),乙○○也稱「想你...睡不好」(見調卷第87頁),可見被告2人確實有男女之情,絕非普通朋友。再者,丙○○在109年7月2日稱「我也是 一直想起 停車場的感覺」,乙○○稱「哈 我想跟你擁吻到天荒地老」,丙○○也回應「我喜歡跟你擁吻的感覺 很熱情」,乙○○則回傳愛心貼圖(見調卷第87-91頁),更可見被告2人先前曾在停車場幽會擁吻。被告2人在乙○○與原告尚未離婚之前,超越普通朋友的分際,暗地裡交往,共同侵害原告的配偶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慰撫金,確屬有據。

㈤按慰撫金之數額,應斟酌加害人之加害程度、手段、可歸責

性,以及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資力而定,此有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民事判決意旨可參。從加害程度、手段、可歸責性來看,被告2人以附件所示之訊息談情說愛,且有幽會擁吻的事實,屬於故意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但是無法確認被告2人交往的期間長短,也沒有具體事證可以證明被告2人曾經有性行為。從兩造身分資力來看,依限閱卷內財政部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原告、乙○○都有相當多的財產。

丙○○名下財產雖只有汽車1臺,帳上所得亦不高,但丙○○是股票投資老師,投資甚有心得,據Smart智富月刊、鏡周刊報導為「每年股市賺百萬」、「年報酬率40%」(見本院卷第155-171、215-219頁),可見丙○○也有相當的資力。綜合上述因素,本院認為慰撫金應以350,000元為適當。原告請求慰撫金超過此金額部分,則屬無據。

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屬於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查本件起

訴狀繕本於109年7月30日送達乙○○,有回證在卷可查(見調卷第99頁)。而原告提供的丙○○地址與乙○○相同,並非丙○○實際住址,因此本院將丙○○之起訴狀繕本送達乙○○住所時,對丙○○不生送達效力(見調卷第101頁)。然而,丙○○既自承:甲○○律師已將起訴狀繕本轉交予他(見本院卷第141頁),且丙○○於109年9月3日委任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見調卷第105頁),可見丙○○最晚在109年9月3日已經收受起訴狀繕本。原告請求自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亦即乙○○自109年7月31日起,丙○○自109年9月4日起,按週年利率5%給付遲延利息,與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相符,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350,000元,及乙○○自109年7月31日起,丙○○自109年9月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就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就之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林瑋桓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附件 被告2人Facebook Messenger訊息節錄

一、109年6月30日(見本院卷第23-53頁):

「崔:12點半才睡啊?

Morning (太陽圖)Dear(擁抱圖)林:Morning:)

因為大兒子睡不好!所以我才較晚起來昨天聽另一位朋友分享經驗,說法院程序太慢了,等到分配財產都脫產了她還叫我身分證印章要藏好,不要被拿走了(愛心圖)親愛的,早安(飛吻圖)崔:早安

妳怎麼這麼晚睡林:想看一下你才爬起來崔:所以本來已經睡著為了看我一下才再起床?林:對呀崔:乖以後不要這樣,就一覺睡到天亮好嗎林:很難耶…就看一下就好崔:妳啊你林:(愛心圖)(略)崔:我們想到的招式 他也會想得到 所以記得每次都要

刪簡訊(略)林:她說我目前要非常非常小心,隨時會被設計或抓到把柄(略)林:這段時間真的要多忍耐了...(略)崔:乖

我們可以的隨時刪messenger訊息我們在彼此心裡(略)

林:是的崔:保護妳最重要

我要打給妳,一定會先說林:好!!我會小心!也會檢查是否有錄影或什麼的崔:對

妳的車,檢查一下,鑰匙要收好妳常在車上講電話,容易被錄音(略)」

二、109年7月2日(見本院卷第77-93頁):

「(略)

林:親愛的,你先睡崔:我在做功課

你還好嗎林:我女兒還沒睡,我先陪她崔:好

你先陪林:我剛談了

晚一點我再text to u崔:Mmmmmmmmmmmmm林:Mmmmmmmm

(愛心圖)(略)崔:睡的好嗎?林:想你…睡不好

你呢崔:我也是...

一直想起停車場的感覺(大笑圖)林:哈(飛吻圖)我想跟你擁吻到天荒地老崔:Me too林:(擁抱圖)崔:我喜歡跟你擁吻的感覺

很熱情林:(愛心圖)

Dear我先準備早餐崔:好

Mmmmmm林:Call u later?

Mmmmmmmm(略)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