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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7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709號上 訴 人 許澤云被 上 訴人 捷揚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屬因財產權涉訟事件,惟無資料足資計算其可獲得之客觀利益,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其上訴利益亦依此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職務
裁判日期:202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