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8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湄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柏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交付管理委員會資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976元(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05號裁定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