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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8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881號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財榮等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881號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萬9,8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裁判日期: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