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0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振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松筠間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9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