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016號原 告 吳振銘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明宗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張秉鈞律師(111年4月20日解除委任)被 告 廖松筠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日下午17時,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