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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0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0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明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宏訴訟代理人 李彥廷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法定代理人 曾參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裁判日期: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