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038號原 告 徐承謙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被 告 上益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靜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曾靜琳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曾靜琳,此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71頁至第174頁),依法自應由曾靜琳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惟原告、曾靜琳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曾靜琳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