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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08號原 告 黃邁綸訴訟代理人 符仰中原 告 楊宗炎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正凡被 告 台北市廣東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葉烱超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選舉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葉炯超」之記載,應更正為「葉烱超」。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應為「葉烱超」,茲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誤載為「葉炯超」,核屬當事人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日期:2020-09-18